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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黄铺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   

安徽省潜山黄铺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公务出差要先进行审批,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附件),未经审批,自行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单位教职员工因公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教职员工出差应按下述要求乘坐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高铁列车、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或飞机经济舱。

第七条  所有人员出差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无法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相关处室应提前向办公室报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如果申请自备车,办公室要加强审批,严格把关。

1、公务活动需要申请自备车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务紧急,急需办理;(2)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满足公务活动需求。

2、公务活动申请使用的自备车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2)车辆各种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3)车辆强制险等保险在有效期内;(4)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乘坐人责任险不低于每人2万元。前款所列保险必须附加不计免费险。

3、公务活动自备车驾驶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驾驶人必须是公务活动的参与者;(2)驾驶人必须具备2年以上驾龄,驾照在有效期内;(3)驾驶人在公安交警部门无同等以上责任的人员死亡肇事记录。

4、公务活动自备车车载人数及补助标准:参加潜山市外同一公务活动、人数在5人以内,安排一辆车,每公里原则上1.5元标准补助。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车站、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住宿费用标准省外参照潜山市党政机关差旅费补助标准【潜财行(2015)207号)】执行;省内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潜山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外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宿,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凭据。潜山市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潜山市内一般不予补助,确实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就餐的,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凭就餐发票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时因公有招待任务,需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申报程序,报销时当餐的伙食补助取消。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潜山市每人每天40元包干到县城或黄铺镇辖区每人每天30元包干;到其他乡镇,交通费按实报销,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车辆或使用自备车交通费参照城市间补助标准执行,一天不超过30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有效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亦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车站及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标准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办公室、总务处应严把审核关,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校安排车辆或使用自备车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人员及教育结算中心对出差报销结果最后把关,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每年抽取报销凭证进行现场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及私自提高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校长及分管校长报告,多报部分予以追回,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按要求缴纳会务费,举办方出资安排食宿的,学校不予报销住宿费、取消当餐的生活补助;举办方代为安排食宿的,如食宿标准超过本办法的标准,按如下方法处理:(1)举办方是正规国家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文件精神执行;(2)举办方为民间机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如确实没办法执行本标准的,需事先向校长汇报经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报销。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安排带薪学习培训(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由培训学校安排食宿的,在校培训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如自行安排食宿,按本办法报销费用。往返时的交通费及当天的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学校行政会议。

 

                                     安徽省潜山黄铺中学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