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黄铺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1-15 浏览次数:
安徽省潜山黄铺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公务出差要先进行审批,并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附件),未经审批,自行出差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单位教职员工因公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教职员工出差应按下述要求乘坐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高铁列车、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或飞机经济舱。
第七条 所有人员出差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无法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时,相关处室应提前向办公室报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如果申请自备车,办公室要加强审批,严格把关。
1、公务活动需要申请自备车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务紧急,急需办理;(2)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满足公务活动需求。
2、公务活动申请使用的自备车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2)车辆各种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3)车辆强制险等保险在有效期内;(4)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乘坐人责任险不低于每人2万元。前款所列保险必须附加不计免费险。
3、公务活动自备车驾驶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驾驶人必须是公务活动的参与者;(2)驾驶人必须具备2年以上驾龄,驾照在有效期内;(3)驾驶人在公安交警部门无同等以上责任的人员死亡肇事记录。
4、公务活动自备车车载人数及补助标准:参加潜山市外同一公务活动、人数在5人以内,安排一辆车,每公里原则上按1.5元标准补助。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车站、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住宿费用标准:省外参照潜山市党政机关差旅费补助标准【潜财行(2015)207号)】执行;省内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潜山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外用餐应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宿,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为凭据。潜山市外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潜山市内一般不予补助,确实因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就餐的,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凭就餐发票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时因公有招待任务,需按照学校规定完成申报程序,报销时当餐的伙食补助取消。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潜山市外,每人每天40元包干;到县城或黄铺镇辖区,每人每天30元包干;到其他乡镇,交通费按实报销,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车辆或使用自备车,交通费参照城市间补助标准执行,一天不超过300元。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有效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亦凭据报销。出差当天往返的车站及机场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标准补助。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办公室、总务处应严把审核关,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学校安排车辆或使用自备车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人员及教育结算中心对出差报销结果最后把关,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每年抽取报销凭证进行现场审核,发现有弄虚作假及私自提高标准的情况,及时向校长及分管校长报告,多报部分予以追回,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按要求缴纳会务费,举办方出资安排食宿的,学校不予报销住宿费、取消当餐的生活补助;举办方代为安排食宿的,如食宿标准超过本办法的标准,按如下方法处理:(1)举办方是正规国家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文件精神执行;(2)举办方为民间机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如确实没办法执行本标准的,需事先向校长汇报经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报销。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安排带薪学习培训(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由培训学校安排食宿的,在校培训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如自行安排食宿,按本办法报销费用。往返时的交通费及当天的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学校行政会议。
安徽省潜山黄铺中学
2023年11月